中級人力資源輔導: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的概念
【知識點】7個
6.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的概念
集體協商,又稱為“集體談判”。
按照198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關于促進集體談判公約》
集體協商是一種由單個雇主、雇主群體或組織同單個或者若干個組織之間簽訂各種協議的過程。
在我國,集體協商是指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企業團體就勞動問題,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
集體合同,又稱為集體協議或團體協議。
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為了充分地發揮集體合同的作用,《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在我國,集體合同主要由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等問題,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7.集體協商的特征
(1) 集體協商是勞動者團體與企業或企業團體之間的談判。
勞動者團體在我國主要是指工會。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企業團體是指企業(雇主)組織(如企業家協會)。
在我國《關于逐步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中,第8條規定:“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工會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雙方應另行指定一名記錄員。”第9條規定:“企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并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第10條規定:“協商代表一經產生,無特殊情況,必須履行其義務。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按照本規定第九條指派或推舉新的協商代表。”第15條規定:“集體合同簽字人為雙方的首席代表。”
【例題5】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A. 勞動者團體在我國主要是指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B. 企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而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
C. 集體合同簽字人為雙方的法人代表
D. 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3~10名,雙方人數對等,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E. 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并須得到全員同意
【答案解析】ABD C首席代表E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即可
(2) 集體協商是圍繞著改善勞動條件和協調勞動關系的談判。
集體協商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還可以包括與勞動條件密切關聯的企業內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錄用標準、人員流動、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等。
(3) 集體協商的結果體現在所簽訂的集體合同中。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4) 集體協商本身并不產生勞動關系。
當集體協商形成集體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關的個人勞動合同,因為它本身并不產生勞動關系。
(5) 國家在集體協商中起調解作用。
集體協商雖然是一種當事人雙方的行為,但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意見不一致時,國家可以發揮調解作用。
(6) 勞動者應當受到特別保護。
在集體協商中,勞動者應享有充分的保護,以防止在就業方面發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現象。
我國《集體合同規定》第11條規定:“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起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例題6】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起( )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A.3年 B. 4年 C. 5年 D. 終身
【答案解析】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