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集體合同的特征
集體合同除具有一般協議合同的共性外,它還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 集體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它本質上所反映的是以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的關系,是規定全體職工與企業之間整體性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一種協議,它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基礎。
(2) 集體合同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全體勞動者。全體勞動者一方由工會組織為代表,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作為其代表,不能由職工個人或職工中其他團體為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其生效要經過特定的程序。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遵循自愿協商、平等協商、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9. 集體合同的主體
? 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 工會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有權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
? 集體合同主體說明:勞動者一方必須以工會或職工代表的身份出面,集體合同才能成立。(勞動法區別于民法、經濟法)
? 集體合同的主體資格不能作為單一的區分合同類型的標準,知識集體合同成立的一個條件。
?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10.集體合同的類型
1) 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
2) 區域性集體合同
11.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
(1)集體協商代表
1) 確定集體協商的代表(統稱協商代表)
雙方人數對等,至少3人/方,并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由工會指派,為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主要負責人或主席書面委托或民主協商產生)
用人單位一方,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擔任或書面委托
2) 協商代表的權益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完成協商代表職
責之時。(除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禮儀造成重擔損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2)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1)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2)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3)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1) 集體合同的草案制定出來以后,應由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對草案進行討論、修改、補充和最后通過,使集體合同能夠反映企業行政和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2)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通過,應由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