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力資源輔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1) 調解組織
1)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職工代表由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由于調解程序并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 其他調解組織
1)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還可以到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區域性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 國家授權依法設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體現了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則。
2)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之間并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
(3)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9.勞動爭議調解
(1)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企業一方與勞動者一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消除勞動糾紛。
(2)勞動爭議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①自愿原則②民主說服原則
(3)調解員——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4)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
1) 一般包括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四個階段。
2)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 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4)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5)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5)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1)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2) 用人單位不履行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3) 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例題5】滿足( )調節協議書才可以生效。
A. 調解必須是用書面形式申請的
B. 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C. 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
D. 調解發出后15日內
E.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答案解析】BC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