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遺屬待遇
職工因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
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注: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倍。
4) 特例: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上述規定中1、2、3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上述規定中1、2的待遇
【例題13】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給親屬撫恤金和( )。
A.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B.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C.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D.一次性傷殘經濟補償金
【答案解析】B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給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7.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處理(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1)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2) 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 生活有閑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 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規定處理
28.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情形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③拒絕治療的。
29.與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1) 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2)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3)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Ø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Ø 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0.特殊情形
(1)先行支付
1)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2)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不合法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1)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重點】18、20、21、25、26、27、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