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貸款項目條件
已納入開發計劃,其立項或備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具備土地證、用地規劃證、建設規證和施工許可證(四證齊全)
目資本金不低于總投資的30%,且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項目區位合理、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設計合理,配套設施齊全,項目預期凈現金
流量充足,貸款還款來源穩定可靠
其它
3.3 貸款方式
抵押擔保
質押擔保
保證擔保
3.4 貸款期限
項目全部用于出租、自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
項目全部或部分用于出售、轉讓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4. 土地儲備貸款
4.1 概念
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土地收購、整理和儲備的貸款
4.2 借款人條件(兩類主體)
借款人為土地儲備中心等事業法人的
經政府批準成立,經工商核準登記,專門從事土地收購、整理和儲備的事業法人
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信用良好,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貸款卡,并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等企業法人的
受政府委托依法承擔土地收購、整理及儲備職能,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
具備二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