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熟悉)
1.行政復議類別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對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jīng)辦機構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但不能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2.行政復議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采用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申請。
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采取口頭申請的,可以親自或者委托代理人當面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當場紀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所需要復議的事實和理由等。
3.受理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nèi)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案范圍的申請,作出受理決定。
(2)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
(3)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該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復議決定(掌握)
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復議案件審查后,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或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延長30日內(nèi),依法分別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結果一共有五種:
表17-1行政復議決定類別
| 行政復議決定類別 | 決定條件 |
| 1.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 (1)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2)適用依據(jù)正確 (3)程序合法 (4)內(nèi)容適當 |
| 2.決定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 被申請人應該履行但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況 |
| 3.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2)適用依據(jù)錯誤或不當(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濫用職權(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顯失公平 |
| 4.決定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 部分具體行政行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也合法。但是部分內(nèi)容存在明顯不當,此時可以作出變更的復議決定 |
| 5.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 部分具體行政行為有這樣特點:(1)不具有可撤銷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2)撤銷也不能解決申請人要解決的問題此時即使責令履行職責對申請人已不具有實際意義,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以便為申請人獲得行政賠償提供條件。 |
5. 復議決定執(zhí)行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后,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申請人應當執(zhí)行。
若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