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力資源輔導: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保障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的重要方式。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原則——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其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我國包括:《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l日施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 含義
2. 我國基本養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3. 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4. 無雇工的個體戶等——由個人繳納保費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1. 用人單位應——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個人賬戶;其他
2. 相關規定:
1) 國務院1997年7月《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繳費的比例,即: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不低于本人工資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0%。
2) 2005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改革了個人賬戶的有關規定,即從2006年1月l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3) 《社會保險法》第13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l%。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3. 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4.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5.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另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該保險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抗御疾病風險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2.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
1. 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范圍,包括了城鎮所有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2. 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是目前所有社會保險中實施范圍最廣的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原則上以地級城市為統籌單位進行,也允許以縣為統籌單位。在一個統籌單位內,所有職工統一制度、統一政策、統一待遇,由統籌地區的勞動部門及其所屬的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基金實行統籌使用和調劑。中央、省屬單位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所在地的統一制度和政策。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1.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為6%左右,個人繳費一般為本人工資的2%。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2. 目前,實行的是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統籌基金 個人賬戶)兩個部分。
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2%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單位繳費的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劃人每個人賬戶具體比例要考慮年齡因素,一般年齡越大病也越多,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也要多一些。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