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力資源輔導:勞動法律與執法
一、勞動法律責任的特點:
1. 以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
2. 以法律制裁為必然后果;
3. 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4. 由國家特別授權的機關來執行。
勞動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社會保險法律責任
從責任主體分,包括:用人單位責任、勞動者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任和其他主體責任。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
(1) 社會保險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退回騙取的金額,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責任
(1) 違反法律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監察,亦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
勞動監察的屬性包括:法定性、行政性、專門性、強制性
勞動監察的形式主要有4種:
1. 主動到用人單位及其丁作場所進行檢查的日常巡視檢查;
2. 通過任何組織和個人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專案查處;
3. 針對一定時期問題比較集中或重要的事項開展的專項大檢查;
4. 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書面材料。
勞動監察處罰的方式: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
勞動監察機構的設置:(根據《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
1.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監察工作。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勞動監察主體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監察工作。
3) 此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省級勞動監察機構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機構主要職責:(根據《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
1. 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 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3. 受理對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 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監察機構在進行勞動監察時,可采取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申誡罰、財產罰和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