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力資源輔導: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 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和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 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主要有:勞動用工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工資獎金分配權。
2) 用人單位承擔的義務主要有:為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實現提供條件保障;履行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組建工會及工會依法開展的活動提供幫助;依法保證并合理安排勞動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及各項待遇;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障女職工和未成年勞動者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待遇;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并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依據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創造條件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改善和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等。
二、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
1.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執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
2. 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內容
1. 勞動關系協商機制體現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原則,政府、用人單位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的職能不能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系
2. 勞動關系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機制。
3. 勞動關系協商機制內容:
1) 首先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應堅持平等原則,互惠互利、互諒互讓,通過直接協商談判、締結契約等方式,建立和調整相互問的關系,解決出現的問題
2) 政府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中起調節和干預作用,以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共贏
3) 我國工會組織是勞動者利益的代表,企業中的職代會也代表勞動者的利益
4) 用人單位組織是用人單位利益的代表
5) 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政府的主要代表,其中主要職能是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監察等
三、集體協商的6個特征
1. 集體協商是勞動者團體與企業或企業團體之間的談判
1) 勞動者團體在我國主要是指工會;企業團體是指企業(雇主)組織(如企業家協會)。
2. 集體協商是圍繞著改善勞動條件和協調勞動關系的談判。主要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還可以包括與勞動條件密切關聯的企業內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錄用標準、人員流動、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等
3. 集體協商的結果體現在所簽訂的集體合同中。
4. 集體協商本身并不產生勞動關系。
5. 國家在集體協商中起調解作用。
6. 勞動者應當受到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