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保險責任
責任范圍
損害發生在保險單中規定的保險責任內
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以保險金額為限度
絕對的除外責任
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運、罷工、暴動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核事故及放射性污染
地震
擅自改變保險標的的結構
相對的除外責任(可約定)
火災、爆炸
雷擊、暴雨、洪水等
飛行物及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建筑物和固定物的倒塌
水閘鐵路等設備和物資
土地、礦藏、水產資源、違章建筑等
房地產保險的賠償原則
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損失 施救費用)
以保險金額為限
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
賠償的方式
支付現金
修復
重置
代位求償權
保險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然后代表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索賠權
重復保險
被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重復保險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可以按保險金額比例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