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房地產輔導資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范圍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程序
申請 審批撥地 發證
(三)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
劃撥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的條件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
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的產權證明
劃撥土地轉讓﹡
受讓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
不辦理出讓手續,轉讓方將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劃撥土地出租
劃撥土地地上物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劃撥土地抵押
房地產抵押的,抵押金額不應包括土地價格
因抵押權實現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辦理出讓手續并補交地價
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和特征
1.出讓方式
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
2.出讓特征
土地出讓是國家壟斷行為(只有國有土地才能出讓)
出讓使用權有使用期限
使用權出讓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設定——地表、地上、地下分設
土地使用者權利范圍有限——地下資源、埋藏物與市政公用設施權屬另立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以及國家在出讓之前的開發成本及有關費用
在簽訂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
(三)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及程序
1.一般規定
編制出讓文件
發布出讓公告
出讓公告的內容
出讓底價的確定
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