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讓雙方的權利義務
出讓方權利義務
對方違約,出讓方可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對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可以罰款直至收回土地
應向受讓方提供達到合同規定條件的場地與資料
受讓方權利義務
對方違約,受讓方可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可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可按規劃要求開發利用土地
5.出讓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變更——較為多見的是改變土地用途
應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解除——多見于雙方違約或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
三.國有建設用地租賃
(一)國有建設用地租賃范圍
適用范圍
國家將土地租給使用者,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是解決劃撥土地從無償使用過渡到有償使用的一種有效方式
(二)租賃方式
招標
拍賣
協議
(三)租賃期限
短期租賃
年限不超過5年
長期租賃
5年以上,法定出讓年限以下
(四)租賃合同
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