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
考試目的
通過本章的考試,測查應考人員是否掌握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仲裁法的基礎知識,并能夠運用程序法基礎知識解決經濟和行政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考試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執行程序。
二、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 。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概念;行政訴訟的受案范罔;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責任;侵權賠償責任。
三、仲裁法基礎知識
仲裁的概念和特點;仲裁協議的概念和效力;仲裁協議的類型和內容;仲裁協議的無效及其確定;仲裁的申請和受理條件及程序;仲裁庭組成的方式;仲裁開庭程序和仲裁裁決的效力;法院對仲裁的協助與監督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