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力資源考點:工傷保險的原則和覆蓋范圍
1. 工傷保險的原則
1) 無過失責任原則
2) 損害補償原則
3) 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2. 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工傷保險條例》
1) 所有企業組織
2)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3. 用人單位的責任
1)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2)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當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3)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