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財政稅收考點:抵免法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的國外所得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允許從其應匯總繳納的本國所得稅款中抵扣。該方法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于居民管轄權,是目前解決國際重復征稅最有效的方法。
(1)直接抵免法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在非居住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允許沖抵其應繳本國政府的所得稅款。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如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匯總利潤的稅收抵免。
(2)間接抵免法
居住國政府對其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股息的相應利潤所繳納的外國政府所得稅,允許母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所得稅內進行抵免。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
抵免限額:不超過國外應稅所得額按照本國稅法的規定計算的應繳稅額為限度。多不退,少要補!
【例1?單選題】(2004年)甲國居民有來源于乙國的所得100萬元,甲乙兩國的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0%、20%,兩國均行使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在抵免法下甲國應對該筆所得征收所得稅( )
【解析】抵免限額=100×30%=30萬元,
國外實際已納稅額=100×20%=20萬元,因為實際已納稅額小于抵免限額,因此按實際已納稅額抵免,抵免20萬元,
甲國應對這筆所得征收所得稅=100×30%-20=10萬元。
抵免限額的計算:
(1)分國抵免限額
分國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某一外國應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2)分項抵免限額
分項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某一單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3)綜合抵免限額
綜合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應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在綜合抵免法下,納稅人可獲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例3?案例題】甲國居民有來源于乙國所得100萬元、丙國所得40萬元,甲、乙、丙三國的所得稅稅率分別為40%、50%、30%。
(1)在分國抵免法下,甲國應對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稅為( )
【解析】乙國抵免限額=100×40%=40萬元,
在乙國實際已納稅額=100×50%=50萬元,因為實際已納稅額大于抵免限額,因此按抵免限額抵免,抵免40萬元,
丙國抵免限額=40×40%=16萬元,
在丙國實際已納稅額=40×30%=12萬元,因為實際已納稅額小于抵免限額,因此按實際已納稅額抵免,抵免12萬元,
甲國應對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稅=100×40%-40 40×40%-12=4萬元。
(2)在綜合抵免法下,甲國應對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稅為( )
【解析】綜合抵免限額=(100 40)×40%=56萬元
實際已納稅額=100×50% 40×30%=62萬元,因為實際已納稅額大于抵免限額,因此按抵免限額56萬元抵免
甲國應對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稅=100×40% 40×40%-5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