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財政稅收考點:納稅擔保預防措施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
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
(3)納稅人從事臨時經營以及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勞務的
(4)外來經營者需要在本地購買發票的
2. 納稅擔保的具體形式(掌握)
(1)納稅擔保人擔保
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
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2)納稅保證金擔保
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以及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金;對于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以及欠繳稅款要離境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金或其他納稅擔保。
(3)納稅擔保物擔保
納稅人以自己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