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師初級經濟基礎考點:民事糾紛及其解決途徑
一、民事糾紛及其解決的途徑
考試大綱的知識點
1.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2.民事訴訟和仲裁的特征
知識點講解
1.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2)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3種制度):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調解。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利用法律和道德規范規勸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糾紛解決的協議。
仲裁。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我國已經成為解決財產權益糾紛的重要方式。
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
2.民事訴訟的特征(與調解與仲裁比較,3個):公權性、強制性、程序性
公權性。民事訴訟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來解決糾紛,調解與仲裁不具有公權性。(調解由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仲裁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進行)
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性的體現。強制性體現在案件受理和裁判執行兩方面。//訴訟的啟動,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被告必須應訴(調解和仲裁的啟動建立在當事人雙方共同意愿基礎上,任何一方不愿意,調解和仲裁就無法進行)。訴訟的執行具有強制力(訴訟外的調解的執行依賴于當事人自覺)
程序性。訴訟依照法定程序。調解的程序最弱,仲裁的程序較為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