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后的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具有補救性和制裁性的雙重性質。
侵權責任分類,根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是指因為故意或者過失而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規定行為,而不是違反了法律的任意性規定的行為。
行為違法性是承擔一般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除法律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損害事實。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不利的影響,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
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救濟性,因此追究侵權責任必須以損害的現實存在為前提。權利主體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因果關系,按照法律要求,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前因后果的聯系,行為人才承擔侵權責任。
主觀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一般侵權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也是民事責任所具有的預防教育功能和懲戒功能所決定的。
過錯的形態有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后果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特殊侵權責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備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是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所應負的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主要包括三類:因特定主體致人損害、因特定活動致人損害、因特定物件或物質因素致人損害。
因特定主體致人損害,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
因特定活動致人損害,如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
因特定物件或物質因素致人損害,如產品致人損害、環境致人損害、建筑物致人損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等。
特殊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并不重要,關鍵的問題在于法律是否對行為人的行為規定了特別責任,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運用。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就必須對該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比較,無過錯原則是一種例外,它只適用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