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考點: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所說的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再審程序的提起包括三類:基于審判監督權的再審,即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基于審判監督權應當決定對案件進行再審;基于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提起的再審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所列舉的14種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基于檢察監督權的抗訴和再審,人民檢察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例32-11:(2009年)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D )。
A.審判監督程序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B.若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可判決停止執行
C.法院院長有權提起再審程序
D.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7.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概念、性質、適用范圍。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性質。由于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并不經過審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所以,它屬于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