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買賣合同的履行
(一)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賣人的基本權利是從買受人取得相應的價款,基本義務是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出賣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等內容履行,才能實現基本權利。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量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可以親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為履行時,產生的違約責任應由出賣人承擔。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時,如果標的物有從物,而當事人無另外約定的,應當隨同交付從物。
2.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1)關于檢驗及領受標的物
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時,買受人不得拒絕接收。因其拒絕接收,或者延遲接收而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使用質量保證期。
(2)關于價款的支付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按照合同的價款支付價款,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物權屬轉移和風險承擔
1.買賣合同標的物權屬轉移
買賣合同標的物權屬的轉移是指標的物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的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標的物風險承擔
標的物的風險是買賣合同訂立后債權債務清結之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發生滅失、毀損的情形!逗贤ā穼τ谫I賣合同標的物風險承擔做出下列規定:(1)風險轉移時間。(2)風險轉移地點。
(三)買賣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一般規定
以下五種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1)發生不可抗力;(2)預期違約;(3)遲延履行;(4)根本違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買賣合同解除的特殊規定
(1)關于主物和從物的規定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
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關于標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規定
(3)關于分批交貨的規定
(4)關于分期付款的規定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