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
6.出具憑證和單據的義務
7.保證質量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義務
9.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否則其內容無效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例題?多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經營者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經營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規定
B.除確有需要,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攜帶的物品
C.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D.租賃他人柜臺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
E.消費者索要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正確答案』ACDE
(四)爭議的解決
1.爭議解決的途徑
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解決爭議的幾項特定規則
(1)銷售者的先行賠付義務 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生產者與銷售者的連帶責任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若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消費者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變更后的企業仍應就變更前企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5)營業執照持有人與租借人的賠償責任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6)展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的特殊責任 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7)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的責任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