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擔保物權具有確保債務履行以及促進資本和物資融通的功能。
2.法律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價值權性。
(2)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
(3)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轉移而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應當注意,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
(4)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力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抵押權
抵押權:財產不轉移占有。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抵押權的產生與存在須以一定的債權關系的存在和發生為基礎和前提。
抵押權的設定通過兩種方式,即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定抵押權)和基于當事人所訂立的抵押合同而設立(意定抵押權)。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可以作為抵押權標的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禁止抵押的財產(掌握)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