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
1.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違約行為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1)預期違約 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違約行為,預期違約是一種毀約行為。預期違約包括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
(2)實際違約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發生的違約
2.主觀過錯
在違約責任的構成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和違約損害賠償等。損害賠償的范圍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
(四)違約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1)只有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時才可免責。
(2)只有不可抗力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內,才能構成免責事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對違約行為或違約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
3.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