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園注冊管理執法案例
某市某區某街道辦事處籌辦共光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便招收了45名幼兒。區教育局在處理中認為,興辦幼兒園對于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打好基礎是十分必要的。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同時,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保證辦員的基礎條件,該條例規定了舉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即第11條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第12條規定:"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這些規定體現了《教育法》第27條關于"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的要求。某街道辦事處籌辦幼兒園,應按上述規定履行必要的注冊手續。然而,經調查,紅光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就招生,違反了《教育法》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故應根據《教育法》第75條規定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幼兒園園舍衛生安全設施管理執法案例
某縣某鄉中心小學附設幼兒園,因兒童廁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學室外廁所。該園兒童家長向縣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復兒童廁所,縣教育局將家長反映通知幼兒園,要求盡快修復兒童廁所,但該幼兒園以種種理由遲遲不予執行。
該縣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興辦幼兒園,應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和確保幼兒安全的必備設施。然而,經調查,該幼兒園將為小學生設計的,每個蹲位兩個木制踏板間距為30厘米寬的公共廁所供幼兒使用,違反了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8條第2款關于"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以及國家教委《幼兒園工作規程》第30條關于"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兒童廁所、盥洗室、辦公用房和廚房"的規定,妨礙了幼兒的安全與健康。故應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第(二)項關于對"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的規定處理。
3.幼兒園園舍管理執法案例
某縣一機械廠在擴建住宅時,侵入鄰近的鄉幼兒園園舍場地南北走向1.5米,并填平了其中的沙地。
縣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機械廠非法侵占鄉幼兒園園舍、損壞幼兒活動場地的行為屬實,該行為違反了《教育法》精神和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5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的規定,故應根據《教育法》第27條第2款和該條例第28條第(四)項關于對"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處理。
4.幼兒園保育管理執法案例
某市某區第三幼兒園為參加一項比賽,組織該園中班、大班幼兒練團體操。每天在是室外排練3個小時,排練期間不許幼兒小便,致使個別幼兒體力不適,直至暈倒。
區教育局在處理中認為,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然而,該幼兒園組織幼兒排練團體操,打亂了幼兒一日生活常規,違反了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6條關于"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以及國家教育委員會《幼兒園工作規程》第17條"不得限制幼兒大、小便的次數、時間",第21條"幼兒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動靜交替,注意幼兒的實踐活動"的規定,故應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關于對"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的規定處理。
5.幼兒園教師管理執法條例
吉林省某縣新(個體)幼兒園教師劉某因教育方法不當,對本員幼兒李某長期責罵、恐嚇,造成李某夜間驚恐啼哭。
縣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劉某變相體罰幼兒的行為屬實,該行為違反了《教師法》及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7條關于"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的規定,故應依據《教師法》第37條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8條第(一)項關于"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分"的規定處理。在處罰時,應根據該幼兒園所在行政區域的教育規章《吉林省個體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第26條第(一)項關于"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而造成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第27條關于"處罰可分以下六種(也可幾種并罰);(一)警告并限期改進;(二)罰款五十至五百元;(三)賠償經濟損失(含醫藥費、誤工工資及其他費用);(四)責令停業整頓;(五)吊銷《備案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