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拖欠教師工資,是指未按時、足額的支付教師的工資性報酬,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各種政府補貼等。有兩種情況,一是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拖欠教師工資;二是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因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拖欠教師工資。拖欠教師工資,是違反《教師法》、侵害教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教師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危及教師及其家庭的生計,還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wěn)定和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進行,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經費的有關責任人員。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
(1) 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拖欠教師工資的,無論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當?shù)卣锨返模缮弦患壢嗣裾熈钇湎奁诟恼?/P>
(2) 對于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拖欠教師工資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四) 教師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違反《教師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務給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損失的。是指教師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損失的后果,而追求這種后果的發(fā)生。這里所說的保育教育任務,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約定崗位職責所明確的教師應當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務。
2.體罰幼兒,經教育不改的。體罰幼兒,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想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兒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教師偶爾有輕微體罰幼兒沒有后果且經教育改正的,不視為構成此項違法行為。
3.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指教師的人品或行為嚴重有悖于社會公德和教師的職業(yè)道德,嚴重有損為人師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會上和幼兒中產生惡劣影響的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事實違法行為的教師本人。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
(1) 幼兒園教師凡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的,按現(xiàn)行教師管理權限,由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幼兒園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yè)。
(2) 教師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中的后兩種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3) 教師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對幼兒園和幼兒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可由幼兒園或教育行政部門處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違反《幼兒園管理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五章第27條、第28條對違反該條例的下列九種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1)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2)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3)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4)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6)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7)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8)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9)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其中,許多規(guī)定同《教育法》、《教師法》是一致的。既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教育法》和《教師法》,因此,這里不一一重復,下面僅舉5個典型的案例,以加深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