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ㄎ澹┻`法向受教育者收費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幼兒園違反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主要指違反國家有關收費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有關收費事宜的審批、核準、備案以及收費的減免等方面的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或超過收費標準,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這種行為不僅給受教育者的財產權益帶來損害,有時也給其受教育權益帶來害,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包括國家、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的幼兒園。
執法機關及處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ㄒ唬 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侮辱教師,是指公然貶低教師的人格,破壞教師的名譽。所謂"公然",就是在眾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眾多的人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關鍵是侮辱被害人的內容已被眾多的人知道,從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侮辱的方式,一是行為侮辱,即對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為而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如強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損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譽的舉動。二是言詞侮辱,即以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而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三是圖文侮辱,即以漫畫、大、小字報等圖文形式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毆打教師,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師,或故意非法傷害教師人身健康。在一般情況下,侮辱教師的行為可能會單獨實施,而毆打教師的行為往往同侮辱教師的行為同時并存。侮辱、毆打教師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實施上述行為的公民個人。
執法機關及處理 :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應根據不同情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1)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的人員侮
辱、毆打教師的,應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 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毆打教師,造成輕微傷害的;公然侮辱教師的,侵犯教師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 對于侮辱、毆打教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責任。其中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教師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并應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
(4) 對于侮辱、毆打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 打擊報復教師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申訴、控告、檢舉是教師的一項公民權利。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打擊包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幼兒園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職權的人員,故意濫用自己的職權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實施報復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權益蒙受損害的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幼兒園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
執法機關及處理:對打擊報復教師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教師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報復陷害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