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公共基礎知識復習考試指導
民法,是指一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法律部分的重點。民法部分考點主要有:
(1)民法的使用范圍、基本原則。
(2)民事法律關系。
(3)訴訟時效制度、物權制度中的所有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繼承權制度以及人身權制度。
(4)債、合同。
考生在復習這部分時,要注意區分相似慨念之間的不同,在理解的基礎上加強記憶。同時,在平時訓練中,要加強對案例分析題的練習,加強自己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經典考題專家解讀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點,即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一般來說,始于法人的成立,終于法人的撤銷和解散。
【經典考題】(單選題)法人是獨立的( )
A國家機關 B社會組織 C群眾團體 D社團組織
【分析】答案為B。《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對民事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按照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可分為:雙方法律行為與單方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諾成性法律行為與實踐性法律行為,主行為與從行為。
·物權
物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的物,而非行為或精神財富,物權的內容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權是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和優先性。物權可分為自物權和從物權,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經典考題】(判斷題)數個物權并存一物時,先設立的物權一定有優先權( )。
【分析】×數個物權并存一物時,先設立的物權不一定有優先權。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責任主要包括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假借訂立合同,實施損害對方利益為目的的行為或實施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時應負的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經典考題】(單選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由丙向甲履行債務,現丙履行債務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甲有權( )。
A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B 請求乙和丙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C請求丙承擔違約責任 D請求乙或丙承擔違約責任
【分析】答案為A.本題考查的實質是合同的相對性,即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甲乙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丙不向甲履行債務,甲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乙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經濟學
復習與考試指導
本部分是公務員錄用考試的重要部分,歷年本章考過的知識點包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社會保障,勞動爭議的內容及其解決方式,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所得稅,消費者權利的內容等。本部分基本概念較多,應當注重掌握。有關法律關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關系,有關構成條件、時間的規定要準確記憶。考生復習時,要注意區分相似概念之間的不同,學會融會貫通,靈活運用,在理解的基礎上加強記憶。
考生在復習過程中,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基本原則、調整對象
(2)經濟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