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中級財政稅收考點:其他資產的稅務處理
1.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的范圍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最短攤銷年限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2.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3.存貨的稅務處理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存貨的計價方法: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4.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