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股公司制度
持股公司制度又稱為集團銀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團成立持股公司,由該公司控制或收購兩家以上的若干銀行的組織制度。這些被收購的或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獨立的,但他們的經營策略和業務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持股公司制度是規避法律限制開設分支行的一種策略,它可以彌補單一銀行制度的不足。能夠有效擴大銀行資本總量,增強經營實力,提高競爭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但其缺點是易于形成壟斷和集中,不利于銀行間的適度競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不利于增強銀行業務的活力和創新能力。
4.連鎖銀行制度
連鎖銀行制度又稱為聯合銀行制度,指兩家或更多的銀行由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通過購買多數股票的形式,形成聯合經營的組織制度。這些被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其獨立性,但其經營政策與業務要受到控股方的控制。
連鎖銀行制度沒有持股公司的存在,而是由某一控股方直接控制若干銀行,確定銀行的發展策略和業務模式。這種制度在美國西部實行較多,它與持股公司制一樣,都是為了彌補單一銀行制度的不足,回避對設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形成的。
(二)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
1.分業經營銀行制度
分業經營銀行制度亦稱為專業化銀行制度或分離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等業務相分離,商業銀行只能從事存貸款及結算等銀行業務,不得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的制度安排。
分業經營銀行制度在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投資銀行之間豎立起一堵不可跨
越的“防火墻”,使銀行不可能通過持有企業的股票從而結成利益共同體。該模式的優點主要有:保護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與經濟的穩定發展。由于銀行與企業在制度上被隔離,且銀行收益被限于主要獲取利差,有利于商業銀行以穩健經營為原則,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同時這種制度也有利于金融監管達到預期效果。因為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風險各有其特點和規律,兩業分開經營、分別管理,可各自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實施風險防范措施。不過,分業經營銀行制度不利于加強金融業的競爭,以及不利于通過各類金融業務的互補性分散經營風險,因而不利于銀行增加利潤和穩定經營等。
2.綜合性銀行制度
綜合性銀行制度亦稱為全能銀行制度或混業經營銀行制度,是指商業銀行能夠向客戶提供存款、貸款、證券投資、結算,甚至信托、租賃,保險等全面金融業務的銀行制度。
綜合性銀行制度的優勢主要體現在:能加強金融業的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和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使并購后的金融行業可拓展規模邊界,更好地發揮技術優勢,擴大同質性產品或服務的提供,實現規模效益;可以整合利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等的有限資源,形成信息共享、損益互補機制。業務的綜合化能夠分散經營風險,通過業務的互補性保證銀行的利潤收入和穩定經營;使客戶得到綜合性金融服務的便利,面對一個窗口就可以獲得銀行集團內部包括存貸款、證券、保險、資產管理、咨詢、電子服務等內容在內的“一條龍”服務。
然而,這種制度也有其嚴重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利益的引誘和競爭的壓力,使商業銀行短期資金流人資本市場,銀行因收益和風險不對稱,以及信息的不對稱而引發道德風險等,由此易帶來信用鏈斷裂的金融危機;混業經營下形成的更大范圍的行業壟斷,易使金融業的不穩定因素危及產業的安全,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若缺乏相應配套的嚴格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規制度的不完善,混業經營可能會給整個金融體制帶來很大的風險,使撤去“防火墻”的金融業在不完善的管理之下形成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