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師中級金融專業考點:金融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體制模式。
金融監管制度是隨著近代商業銀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最初的金融監管主要涉及對商業銀行開業的審批及其主要業務運營情況的監管。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商業銀行體系的擴展、其他金融機構的產生以及金融市場的形成,金融活動逐漸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金融業穩定發展的要求日益重要,金融監管制度隨之日趨拓寬和拓深。
按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劃分,金融監管制度可分為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和不完全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一)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又稱為單一的、一元化的監管模式。該監管體制就是將不同的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由中央銀行或另外設立的專門監管機構承擔對金融業集中統一監管職責的體制模式。
實行集中統一監管體制的一般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國家,從此角度說該監管體制又稱為混業監管模式。混業經營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全能銀行,即銀行可以直接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另一種是銀行通過投資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持有股份或控股,間接地從事非銀行業務。
實行集中統一監管體制的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是取決于銀行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水平。銀行機構的多元化發展程度越高,就越能夠為工商企業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第二是取決于金融監管的水平。金融監管水平越高,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就越強,也就有能力和條件實行混業經營、集中監管。第三是取決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程度。金融自由化為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提供基礎,同時金融創新也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更加緊密聯系提供了新的工具。
由一個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監管的體制具有監管成本較低,避免重復監管和出現監管真空現象發生等優點。當然該種監管體制也存在缺乏金融監管的競爭性,容易導致金融監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義等缺陷。目前實行此種監管體制的主要有英國、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麥等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