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師中級金融考點:金融調控監管機構及制度安排
為保證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發展,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各國政府都成立專門金融調控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業和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管。
我國的金融調控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
(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莊由原解放區的三大分銀行,即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并組建而成。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遷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1月1日起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此前,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又辦理存、貸、匯等商業銀行經營性業務。
1.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與地位
2003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享有人民幣發行的壟斷權,管理人民幣流通,它是發行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代表政府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經理國庫,是政府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是銀行的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決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據法律規定,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有相對獨立性:財政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2.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2008年7月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的“三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2)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3)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5)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