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師中級金融專業考點:商業銀行制度
從商業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歷史過程看,商業銀行是以追逐利潤為目標,能夠吸收存款,以經營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對象,從事經營活動的金融企業。商業銀行是各國金融體系的主體。
(一)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
從各國情況看,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主要有四種類型。
1.單一銀行制度
單一銀行制度又稱為單元銀行制或獨家銀行制,就是銀行業務完全由各自獨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不設或者不允許設分支機構。采取單一銀行制度的商業銀行,銀行業務只有一家獨立的銀行機構經營,沒有分支機構存在,風險獨自承擔,利潤獨自分享。
單一銀行制度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組織形式,既有優點,也有缺點。主要表現在:一是防止銀行的集中和壟斷,但限制了競爭。商業銀行的獨家經營,不設立分支機構,防止了由于銀行網絡過于龐大造成銀行業的過分集中和壟斷。但這樣也限制了銀行業的競爭,不利于銀行的發展。
二是降低營業成本,但限制了業務創新與發展。單一銀行沒有龐大的分支機構的費用開支,能夠降低經營成本。但由于此類銀行采用最新技術的單位成本比較高,限制了銀行對最新管理手段與工具的采用以及銀行業務的擴大和創新。
三是強化地方服務,但限制了規模效益。獨家商業銀行經營的地域性特征較強,有利于銀行與地方政府的協調,更能適合本地區的需要,集中全力為本地區服務。但是由于地域和業務規模的限制,不利于銀行規模效益的提高。
四是獨立性、自主性強,但抵御風險的能力差。由于管理層次少,銀行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業務經營的靈活性大。但是由于服務地域的相對狹小和資金實力較弱,難以有效抵御風險。
由于美國是各州獨立性較強的聯邦制國家,單一銀行制在美國曾經比較典型。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美國關于銀行開設分支機構的限制逐漸放寬。
2.分支銀行制度
分支銀行制度又稱為總分行制,是指法律上允許在總行(或總管理處)之下,在國內外各地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形成以總機構為中心龐大的銀行網絡系統。它是各國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組織形式。
根據總機構設置的形式與職能的不同,分支銀行制度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總行制。即商業銀行的總行不僅監督管理、指揮和協調各分支機構,而且其本身也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二是總管理處制。即總管理處作為銀行的管理機構,只是監督管理、指揮和協調各分支機構,本身并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一般在總管理處所在地通過另行設立分行或營業部對外營業。
分支銀行制度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組織形式,亦兼有其優缺點。
優點主要表現在:①規模效益高。分支機構、營業網點的廣泛設置,有利于銀行吸收存款,擴大銀行資本總額與經營規模,易于實現規模效益。②競爭力強。廣泛的分支機構網絡便于現代化管理手段和設備的采用與推廣,可加速資金的調劑與周轉,分散風險,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銀行的競爭力。③易于監管。實行分支銀行制的商業銀行規模較大,但總行的數量一般較少,有利于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其缺點主要有:①加速銀行的壟斷與集中。由于擁有龐大的分支機構體系,規模和實力較大,容易形成對中小銀行的兼并、收購,會加速金融壟斷。②管理難度大。由于分支機構分布廣、內部層級多,加大了銀行管理控制的難度,要求總行或總管理處具有有效的管理控制手段和先進的通訊系統等,否則會形成銀行經營效益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