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 人職發﹝1993﹞3號)
現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順利實現經濟系列專業職務任職條件評審制度向資格考試制度的過渡,現對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補充規定如下;
一、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級別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暫行規定》中第八條第1款和本規定第四條第2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
二、已離退休的人員,可按《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考試。
三、實行資格考試辦法以前,已評聘擔任中、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如本人自愿,可以報名參加相應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和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四、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可按下列規定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考試:
1.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十年,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2.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且從事經濟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滿四年,或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經濟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滿四年,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現在國家機關工作和從國家機關調入企事業單位工作未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不要求擔任助理經濟師職務。
五、本規定第四條只適用于1993—1994年度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報考人員參加工作年限和擔任專業職務年限的計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從1995年開始,除第一、二、三條規定外,一律按《暫行規定》執行。
4.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國人廳發﹝200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部分副省級市人事局:
經與各有關部門研究,現就2004年度部分專業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國人廳發[2003]20號)中個別專業考試日期調整如下。
二、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要求,經與建設部研究決定,一級建造師首次考試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舉行。
三、根據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質量、出版、外銷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規定,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質量、出版專業初級資格或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本地區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報名。
四、各地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努力提高考試各環節工作效率,縮短考試工作周期,及時公布成績和發放證書。按照《關于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的通知》(國職辦[1992]9號)精神,在各項考試評閱試卷工作結束后,經檢查驗收合格,并對數據庫數據核對確認無誤,即可向社會公布考試人員成績。
各地人事行政部門、有關專業行政部門和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抓緊做好考試日期調整的相應專業考試準備工作,具體考試科目、時間和考務工作安排由相應部門或考務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5.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及專業科目名稱
南寧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南寧市人事考試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