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學;2.企業管理原理;3.統計與會計知識,4.市場營銷:5.經濟法;6.經濟數學。
第六條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l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本規定發布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2.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3.獲第二學士學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4.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獲博士學位。
第九條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考試成績采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合格,由人事部頒發單科合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頒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經濟專業的中、初級資格中文名稱和英文譯名根據國際通例和各經濟專業部門的工作性質及特點,內主管部門確定,經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稱與原名稱作用相同。
第十二條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和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負責,委托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當地職改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本規定解釋權屬人事部。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一、設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委員會和考試辦公室。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委員會由人事部與各有關專業專家共同組成,負責考試大綱、教材編寫及命題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人事部全國職稱考試指導中心,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審定,確認試卷水平并審定試題,制發考務工作的有關辦法、規則,指導、協調各地考務工作,處理有關考試的日常工作。
二、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從1993年開始實施。考試日期定為每年9月的第二個星期日。l993年考試具體時間另行確定。經濟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從1994年開始實施。第一年考試科目為:經濟學、企業管理原理、統計與會計知識;第二年考試科目為。市場營銷、經濟法、經濟數學。考試定予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六下午開始。如遇特殊情況,經資格考試辦公室批準,可調整考試時間。
三、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考試前一年度的l0月1日至31日。報名地點由各地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四、參加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五、考場原則上在地(市)設置,必要時可在縣設置。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考試。
六,有組織、有計劃地做好資格考試的培訓工作。各地舉辦的資格考試培訓班須經當地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批準,發揮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作用。培訓班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必要的條件。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參加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培訓工作。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費用由考生個人支付。
七、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在,命題、印刷、愛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規定進行處理。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按經濟員資格考試的考務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