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0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者。
(二)取得大專學歷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
(三)取得本科學歷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四)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五)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六)取得博士學位。
2.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1993年1月6日 人職發﹝19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職改工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深化職稱改革的精神和兩年來經濟員資格考試的試點經驗,決定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F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實施辦法》印發你們,望結合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貫徹執行。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經濟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經濟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深化職稱改革、使我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納入對外開放總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資格考試設置兩個級別:經濟專業初級資格、經濟專業中級資格。參加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以后不再進行經濟專業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經濟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的考試也不再進行。
第三條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經濟專業中、初級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獲得資格人員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乙種考試為經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取得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甲種考試。
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該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
第五條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知識;2.專業知識和實務(分為工業、農業、商業、物資、外經貿,財政、金融、、保險、運輸、勞動、郵電、房地產、旅游、價格管理十四個專業)。經濟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科目為:1.經濟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2.,專業知識和實務(專業劃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