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磮绦谢乇苤贫鹊;
。ㄆ撸┢渌话氵`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蛎▽彛╊}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圆徽斒侄螀f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ㄋ模┥米詫⒃嚲、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室鈸p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ㄆ撸┥米愿摹⒕幵旎蛱搱罂荚嚁祿⑿畔⒌;
。ò耍┬孤犊紕諏嵤┕ぷ髦袘敱C苄畔⒌模
。ň牛┰谠u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ㄊ┮蛟u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ㄊ唬┲甘够蚩v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ㄊ┍O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ㄊ┥米圆饐⑽撮_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涉密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