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ㄆ撸┰诳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ň牛┕室鈸p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ㄊ唬┢渌话氵`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卧臁⑼扛淖C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ǘ┻`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ㄋ模┏u、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ㄆ撸┡c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八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ǘ┥米蕴崆翱荚囬_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ㄈ┥米詾閼嚾藛T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ㄋ模┨崾净虬凳緫嚾藛T答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