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民航運輸輔導: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簽訂于1929年10月12日,全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國際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公約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國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了加入書,公約于1958年10月18日開始對我國生效。
(一)客票內容
(1)出票地點和日期;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
(3)協議的經停地點;
(4)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行李票的內容
公約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交運行李除手提行李外,必須出具行李票,一式兩份,一份交給旅客,一份歸承運人。行李票上應包括以下項目:
(1)出票地點和日期;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
(3)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4)客票的號碼;
(5)聲明行李將交給行李票持有者;
(6)行李件數和重量;
(7)聲明價值;
(8)聲明運輸受本公約規定的責任規則的約束。
(三)航空貨運單的內容
公約規定,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交航空貨運單,一式三份。航空貨運單上應包括以下各項:
(1)出票地點和日期;
(2)起運地點和目的地;
(3)協議的經停地點;
(4)托運人名稱和地址;
(5)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6)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7)貨物的性質;
(8)包裝件數、包裝方法、包裝上的具體標志和號數; (9)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尺寸;
(10)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