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民航運輸輔導:貨物運輸變更
(一)托運人自愿變更運輸
1.托運人對已經托運的貨物,可以提出以下變更要求:
(1)始發站退運;
(2)中途站退運;
(3)將貨物運回始發站;
(4)變更目的站;
(5)變更收貨人(變更后的收貨人即為航空貨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托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時,應出示貨運單貨運人聯、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3.托運人提出的變更運輸要求僅適用于一份貨運航空貨運單上列明的全部貨物。
4.托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承運人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承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則承運人不予辦理。
5.如果承運人認為無法執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應立即通知托運人。
6.托運人應承擔因其行使變更權給承運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支付承運人在履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
7.貨物運費的結算
(1)發運前退運:扣除退運手續費和已經發生的各項費用,余款退還托運人;
(2)中途站停運:扣除實際已經使用航段的貨物運費,余款退還托運人;
(3)將貨物運回始發站:由中途站運回始發站,將始發站至中途站的貨物運費和中途站 至始發站的貨物運費相加,與已經收取的貨物運費相比,多退少補;由目的站運回始發站,已經收取的貨物運費不退,另核收目的站至始發站的貨物運費;
(4)變更目的站,貨物發運前變更目的站,退還已經收取的貨物運費,另核收始發站至新的目的站的貨物運費;貨物發運后變更始發站,將實際已經使用航段的貨物運費與貨物所
在的航站至始發站的貨物運費相加,與已經收取的貨物運費相比,多退少補。
(二)托運人非自愿變更運輸
由于承運人執行特殊任務或因天氣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貨物運輸受到影響,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
承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貨物運費:
1.在始發站退運貨物,退還全部貨物運費。
2.在中途站變更目的站,退還未使用航段的運費,另核收由變更站至新目的站的全部貨物運費。
3.在中途站將貨物運回始發站,退還全部運費。
4.在中途站改用其他運輸工具將貨物運至目的站,超額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三)貨物品名不符的處理
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與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貨物中夾帶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時,承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始發站停止發運,通知托運人提取,貨物運費不退。
2.在中途站停止運送,通知托運人,貨物運費不退,并對品名不符的貨物,按照實際運送航段另核收貨物運費。
3.在目的站,對品名不符的貨物,另核收全程貨物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