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構。
依照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A.國務院的組織體制。(1)國務院組成人員。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2)國務院任期。國務院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每屆為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院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3)國務院領導體制。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4)會議制度。國務院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制度。全體會議由國務院組成人員組成,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B.國務院行政機構。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1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情況。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特征:
(1)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有雙重性質。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其負責、報告工作并受其監督;同時,它們也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報告工作并受其監督,服從國務院統一領導。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上述政府設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上述政府一般不設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原則上不設工作部門。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任期。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每屆任期5年,其組成人員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選舉產生;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每屆任期3年,其正副行政首長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體制。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上述行政首長分別主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11.行政領導者的產生方式:(1)選任制;(2)委任制;(3)考任制;(4)聘任制。
12.行政決策的類型。
(1)從決策主體的層級上劃分,行政決策可以劃分為國家決策和地方決策。其中,地方決策一定要貫徹國家決策的精神和要求,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創造性地充分發揮。(2)根據決策的范圍和影響程度的不同,行政決策可以分為戰略決策和戰術決策。(3)從行政決策的內容上分,可把行政決策分為社會管理決策和機關管理決策。(4)從行政決策所涉及的問題是否重復出現,可以分為程序化決策和非程序化決策。(5)按決策后果分,行政決策可分為確定型決策、風險型決策和不確定型決策。
13.行政監督。
(1)我國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我國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一般監督(上、下級之間的相互監督,職能部門和主管業務部門的監督)和專門監督。這里側重闡釋后者。(2)我國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我國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監督、政黨監督和社會及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