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分貨物或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發生損失或延誤時,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損失或延誤影響到同一份貨運單上其他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他包裝件的重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損失或延誤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損失或延誤貨物的重量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二)賠償限額
1.辦理了聲明價值并交付了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該聲明價值為最高賠償限額。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未辦理聲明價值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承運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每千克100元人民幣。
3.投保航空公司運輸險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賠償。
4.延誤運輸的賠償。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貨物超過約定和規定期限運出,航空公司應給予適當賠償,但每延誤一天的賠償額不超過該票貨物實付運費的5%,賠償總額以全部運費為限。
經典例題:貨主托運一票貨物,自北京運至長春,總運費為1260.00元。貨運單的“航班/日期”欄內填寫9月8日CZ6102.但到9月15日該貨方被運抵目的地,貨主提出索賠,承運人應賠償不超過( )元。
A.0.00
B.126.00
C.441.00
D.630.00
【答案】C
【答案解析】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貨物超過約定和規定期限運出,航空公司應給予適當賠償,但每延誤一天的賠償額不超過該票貨物實付運費的5%,賠償總額以全部運費為限。
該貨被延誤7天,賠償額=1260.00×5%×7=4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