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學習資料:股東大會會議的決議方式
(1)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股東所持股份既是公司股本的組成部分,也是股東權的計算依據。一股一權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股權的重要原則。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
股東大會的決議可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對于公司的一般事宜所作的決議,可以采取簡單多數的表決方式,即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多數通過。
(3)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制與普通投票制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使得公司股東可以把自己擁有的表決權集中使用于待選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所以,累積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東有可能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小股東的利益。但也因大小股東利益的沖突而導致公司管理機關內部的不和諧,降低了公司的決策和運作效率,所以很多國家和地區并不將累積投票制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加以規定,只是賦予公司此項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