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學習資料: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除發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設立時或公司成立后認購或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同一般股東相比,發起人股東在義務、責任承擔及資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除了要承擔辦理公司設立事務的義務外,還要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為加大發起人責任,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損害公司、股東、第三方利益,《公司法》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行為作了限制,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三,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發起人要對公司設立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因而其資格限制要嚴于一般股東。一是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二是法人作為發起人應當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發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其發起人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既包括自然人股東,也包括法人股東。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可以通過出資組建公司或繼受取得出資、股份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自然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作為參加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設立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法人也可以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繼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資、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在我國,可以成為法人股東的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企業)和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