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學習資料: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知識點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按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臨時會議僅在必要時召開。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妥善保存。
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涉外企業法有特殊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規定,并由合資方撤換和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