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學習資料:董事會的職權知識點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和經營決策機構,享有經營管理公司業務活動,對公司重大問題(股東會決策外的事項)進行決策的廣泛權力。我國《公司法權》列舉規定了董事會的以下職責:
(1)董事會作為股東會的常設機關,是股東會的合法召集人。不論是股東年會還是臨時股東會,均應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全體股東履行通知義務。
(2)作為股東會的受托機構,執行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是公司的非常設的權力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決議的執行,必須通過其常設的執行機構——董事會進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就構成了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任務。
(3)決定公司的經營要務。其中,公司的經營計劃是公司根據經營方針和長遠發展規劃制訂的,是指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動計劃;公司投資方案是根據公司投資計劃制訂的具體投資方案。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既要反映公司股東的利益,又要切合公司的經營實際因而要由既代表股東利益,又直接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董事會對其作出決定。
(4)為股東會準備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年度預算是公司對一年內收入和支出的精細預計方案,是公司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公司的決算是按照年度預算執行的最終結果所編制的報告。公司的年度預決算是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公司的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應由董事會草擬制訂,由股東會審議批準。
(5)為股東會準備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依法合理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是公司管理機關——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義務。董事會有權利也有義務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制訂出科學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提交股東會作出最后決議。
(6)為股東會準備增資或減資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制訂并提出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由股東會作出最后決議。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的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成一個公司。公司的分立即一個公司分解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對公司、股東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公司解散,即引起股東權的喪失、股東資格的消滅。 因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要由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熟悉公司情況的公司執行機關——董事會擬訂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除公司的基本組織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外,公司的其他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均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業務需要,自主決定設置多少、設置哪些內部管理機構。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公司的經理、副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負責公司業務的具體執行,是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中心。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主管公司的財務工作,在公司經營業務中也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能否選擇稱職的人員組成強有力的業務指揮機構,直接關系到公司經營的成敗,因而選擇這些高級管理人員就成為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義務。董事會有權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有權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并有權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為了適應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搞好公司的管理,規范引導公司及其職工的行為,董事會有權力也有責任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