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學習資料:并購的含義
1.狹義的并購
企業并購通常被稱為兼并與收購(Merger and Acquisition)。在狹義上,兼并與收購是兩個概念,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兼并是一家企業對另一家企業的合并或吸收行為,至少一家企業法人資格消失。企業兼并是指在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業將企業產權有償讓渡給兼并企業。兼并企業實現資產一體化,同時取消被兼并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種經濟行為。
收購是企業控制權的轉移,二者之間只形成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兩者仍然是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
并購完成后,并購方與目標方有三種結果: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和控股。
吸收合并是一個或幾個公司并人一個存續公司的商業交易行為,因而也稱為存續合并。它具有以下特點:在存續合并中,存續公司獲得消失公司的全部業務和資產,同時承擔各消失公司的全部債務和責任。消失公司的股份得轉換成存續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份、債務或其他有價證券,或全部或部分地轉換成現金或其他財產。即A公司兼并B公司,A公司保留存續(稱為兼并公司),B公司解散(并入A公司,稱為被兼并公司),喪失法人地位,用公式表示就是A B=A.
新設合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成一個新的企業,特點是伴有產權關系的轉移,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新法人(新設公司),原合并各方法人地位都消失。新設合并有如下特點:在新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公司都全部消失,因而稱消失公司,重新設立的公司或稱新設立的公司獲得消失公司的全部財產并承擔它們的全部債務和其他責任。每個消失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轉化成新設公司股票、股份、債務或其他證券,或全部或部分地轉換成現金和其他財產。用公式表示就是A B=C.
控股與被控股關系是A公司通過收購B公司股權的方式,掌控B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權,但A與B公司仍舊是相互獨立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