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金融專業學習資料:股票發行監管制度
(1)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一般形式。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
①審批制。審批制是一種帶有強烈計劃經濟和行政干預色彩的新股發行監管制度。主要表現為:股票發行實行下達指標的辦法,同時對各地區、部門上報企業的家數做出限制。由掌握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后做出行政推薦,所以證券監管機構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時間都需要進行審查。
②注冊制。注冊制又稱備案制或存檔制,是一種市場化的新股發行監管制度,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股票時,按照要求將所有應該公開的信息向證券發行監管機構申報注冊和披露,并對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證券監管機構只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按照這種制度,發行人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并公開披露法定信息資料,經過一段時間后若監管機構未提出異議,就可以發行股票而無需監管機構的批準。
③核準制。核準制介于審批制和注冊制之間,遵循的是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它吸取了注冊制強制性信息披露原則,同時要求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監管機構除進行注冊制要求的形式審查外,還對發行公司治理結構、營業性質、資本機構、發展前景、管理人員素質、公司競爭力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據此做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
(2)我國的新股發行監管制度。我國新股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行政審批制(1990~2000年)。這一階段又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額度管理”階段(1993~1995年)。這一階段的主要做法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求及資本市場實際狀況,先確定總額度,然后根據各個省級行政區域和行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需要進一步分配總額度,再由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來選擇和確定可以發現股票的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在這個階段共確定了105億元發行額度,分兩次下達,1993年下達50億股,1995年下達55億股。這一階段共有200多家企業發行股票,籌資400多億元。
二是“指標管理”階段(1996~2000年)。這一階段實行“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做法,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確定在一定時期內應發行上市的企業家數,然后向省級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下達股票發行家數指標。省級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上述指標內推薦預選企業,證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預選企業同意其上報發行股票正式申報材料并審核。1996年、1997年分別確定了150億股和300億股的發行量,這一階段共有700多家企業發行股票,籌資400多億元。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證券法》之后,雖然不再確定發行指標,但1997年指標的有效性一直持續到2001年。
2.第二階段:核準制(2001年至今)。這一階段也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通道制”階段(2001年3月~2004年4月)。即向各綜合類券商下達可推薦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家數。只要具有主承銷商資格,就可獲得2~8個通道。具體的通道數以2000年該主承銷商所承銷的項目數為基準,新的綜合類券商將有2個通道。主承銷商的通道數也就是其可申報的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數。這一階段共有200多家企業籌資2000多億元。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的風險,同時也真正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
二是“保薦制”階段(2004年4月至今)。保薦(Sponsoring)即有資格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推薦符合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并對所推薦的證券發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質量和所做出的承諾提供法定的持續訓示、督促、指導和信用擔保。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推薦公開發行和上市作為一種中介服務不僅要考慮自身的商業利益,還必須考慮公眾(投資人)的利益。與通道制相比,保薦制增加了由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承擔發行上市過程中的連帶責任的制度內容。這是該制度設計的初衷和核心內容。保薦責任期包括發行上市全過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時期(比如兩個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