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考點:收入分配職能
1. 含義:
公共財政收入分配職能是指財政調整收入分配的職能,對收入和財富分配的結果進行糾正屬于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的范疇,收入分配職能的目標是實現公平分配。
2. 財政實現收入分配職能的機制和手段
①根據市場和政府的職責分工,明確市場和財政對社會收入分配的范圍和界限;
②加強稅收調節。
通過稅收進行的收入再分配活動,是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的收入的直接調節,有一定的強制性。
如通過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將企業和個人的收益調節到合理水平,通過資源稅調節自然資源形成的級差收入。
③發揮財政轉移支付作用;
通過轉移性支付對收入進行再分配,是將資金直接補貼給地區和個人,有明確的受益對象、受益范圍和政策選擇性,對改變社會不公的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如增加對經濟發展相對較慢地區的轉移性支出,增加社會保障,收入保障,教育和健康等個人轉移性支出等。
④發揮公共支出的作用。通過公共支出提供社會福利(如公共衛生防疫、福利設施與服務、住房)等進行的收入分配,在受益對象上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
3. 我國中央財政不斷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逐步縮小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差距,這是公共財政履行收入分配職能的體現。
4. 下列實現公共財政職能的手段中,屬于實現收入分配職能的手段有:征收企業所得稅、征收遺產稅、開征資源稅調節自然資源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5. 收入分配職能的手段之一是加強稅收調節。
6. 收入分配職能的目標--實現公平分配
7. 財政實現收入分配職能的手段主要是:稅收、轉移支付、公共支出、征收企業所得稅、提供公共衛生防疫、提供保障性住房
對收入和財富分配的結果進行糾正,屬于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