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考試大綱考點:法律
三十一、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
考試目的
測查應試人員是否掌握法律調整機制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我國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方式和調整經濟的主要法律種類,并能夠運用經濟法基本原理正確處理經濟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考試內容
(一)調整經濟的法律
法學中的“經濟”概念,調整經濟的法律,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模式,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二)經濟法基礎知識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三十二、物權法律制度
考試目的
測查應試人員是否掌握物權法的基本規定,并能夠運用物權法原理正確處理經濟工作中遇到的物權法問題。
考試內容
(一)物權概述
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的種類,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
(二)所有權
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規則,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三)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權的
(四)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征。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抵押的登記;質權的種類;留置權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