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ǘ┎话部罐q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依據《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ㄈ┎话部罐q權的行使與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辨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
2043.熟悉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債物,以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行為,即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消極行為。其二,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身的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這不同于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也不同于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其三,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必須在法提起代位權訴訟,而不能通過訴訟外的其他方式來行使。
二、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債權(包括扶養、贍養、繼承、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是專屬債務人的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的行使
。ㄒ唬┐粰嗟男惺沟闹黧w與方式債權人行使的代位權,必須以自已的名義提起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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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而不應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為基礎;
2.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債權數額應當于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額為上限。